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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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 | 社会组织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4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6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验资(审计)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7 | 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社局 | 1.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8 | 土地评估报告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七条 | 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市场主体 | 15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
9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
10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
11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转让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15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
13 | 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子项:采矿权新立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5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出让类用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15 | 违法建设补证实地测量成果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10日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增强审批部门审查责任。 |
1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7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8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0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第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1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2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3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4 | 带有存储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5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6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7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8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
3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3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4 | 营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2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第十一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及时办结 | 市场调节价 | |
35 | 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6 | 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培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交通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 |
37 | 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n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n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n(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n(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n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n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n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取得相应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 |
38 | 内河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n(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n(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n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n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取得相应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 |
39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城管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0 |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 市城管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41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 委托后,按合同约定 | 委托后执行合同价 | |
42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三十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n省级(或授权)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43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n省级(或授权)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44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n省级(或授权)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45 | 水质监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 | 1.《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31号)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含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不超过20日 | 政府定价:\n一、收费依据:1.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收费和制定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市字〔89〕第110号)2.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n二、收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 三、随政府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 |
46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 市人防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公布 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三条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 |
豫建设〔2019〕57号文件中附录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豫建设〔2019〕57号文件中规定的时限 | 豫建设〔2019〕5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 人防施工图审查已经纳入联合审图,由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落实(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报告书的评估评审。 |
4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十条 |
具有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报告书的评估评审。 |
49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具有编制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0 | 防洪评价报告 | 围垦河道批准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
5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 具有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者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52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53 |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 |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市林业局 | 《河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主要审批事项流程的通知》(豫林资发〔2023〕8号) | 具有编制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申请人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不再要求中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
54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 市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 具备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55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 | 具备考古发掘资质或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56 | 文物勘探报告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含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
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 | 不超过20日 | 转变为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工作 | |
57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含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n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15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
58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修改)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23〕14号)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形式、内容、结构、深度等须符合《河南省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试行)》(豫文物保〔2023〕14号 )要求。 | |
59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市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 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60 | 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0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 郑州市气象局(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61 | 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 |
郑州市气象局(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62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市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5日中国气象局避务会审议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4、《河南省气象条例》根据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郑州市气象局(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服务实施办法》(郑政办〔2019〕60号)、《郑州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9〕64号)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 |
63 | 鉴定评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鉴定评审评估。 |
64 | 鉴定评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供申请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鉴定评审评估。 |
65 | 房屋面积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保障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郑州城区内已全面放开房屋测绘市场,申请人自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