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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二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n第三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n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n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n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mediationServices":"无","monitorComplain":"一、固话投诉:0371-61510373\n二、网上投诉地址:\n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n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n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n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n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n http://henan.12388.gov.cn/","officeTime":"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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